【光明智库】陈广汉 刘洋:营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化、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营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化、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作者:陈广汉 刘洋
2018-01-30 ?
《光明智库》2018年第2期、总第4期
优质的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打造世界级的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要有世界级的营商环境相匹配。目前,大湾区在营造国际化、法制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方面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未来要把营商环境的优化和提升放在突出位置,对接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加强制度创新,增强湾区经济发展的软实力。
1、大湾区内部的营商制度存在显著差异
目前大湾区内部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商事登记、事后监管等制度上都存在较大差异,突出体现在:
行政管理的理念有所差异。香港、澳门基本奉行“小政府、低管制”的原则,除少数本地法律明确限制的领域及行为外,其他经济活动采取积极不干预的管理模式;广东自三大自贸片区挂牌以来,积极率先实践,但创新举措多是对现有行政审批的有效整合或流程再造,行政主导要素和资源配置的格局并未得到根本改变。
准入限制的范围不同。香港和澳门均实行自由开放的投资制度,除金融、电讯、博彩等之外全部对外资开放;珠三角仅在自贸片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其他地区还需要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
工商注册的制度不同。香港、澳门没有专门针对工商注册的规章或管理办法,注册登记方便快捷;而在珠三角地区,据调研企业反映,需要在工商、海关、检验检疫、统计、财政、环保、建设等11个部门办理相关证书。
事后监管的机制不同。香港、澳门将涉及主体资格资质及行为的标准、认证等事务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珠三角的事后监管机制仍采用传统的监管措施,尤其在知识产权、商事调解、行政处罚等方面缺乏统一标准。
2、当前大湾区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上述对比,要建设成为世界级湾区,大湾区内地城市整体营商环境存在以下主要不足:
准入限制仍然较多。“负面清单”仍然存在限制条款,同时对物联网、云计算、电子支付等未来新兴行业预留空间不足;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衔接不足。多机构、多部门审批现象仍然存在,商事制度改革尚未改变传统监管方式;事中事后监管有待加强。各地营商制度改革中监管环节仍然有所弱化,管理方式还没有由事前审批为主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信息化建设滞后;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创新,在竞争中立、知识产权、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创新。
3、营造大湾区国际化、法制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时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大湾区经济发展取向不是更低的关税,而是要建设并营造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国际化、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对此,湾区可从如下方面展开探索:
创新外资准入及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基于负面清单管理的外资准入制度和高效规范的湾区投资管理制度,在监管方式、风险防控、境外投资等方面接轨国际惯例,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投资审批制度,实行内外资一视同仁。一是实施企业待遇一致。按照内外资企业一致原则,探索外商投资项目、企业章程、投资合同等管理方式。二是完善风险防范和保护性措施。完善外资享受准入前国民待遇的风险防范、外汇登记、海关监管、安全审查等配套措施与机制推动。三是建立投资服务统一标准。加快推进符合国际规则的质量、技术、安全、环境、劳工等标准,提升对高标准国际规则、标准的适应力。
创新服务贸易制度。立足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的战略要求,形成符合国际惯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环境。一是服务业进一步扩大开放。重点推进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的扩大开放,涉及意识形态、国家安全的以及敏感领域除外。二是创新服务贸易便利化制度。建立与服务贸易特点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模式,在保证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为以实物载体形式出口的服务提供通关便利,为服务贸易商务签证、进出境审批提供便利。三是创新服务贸易管理服务制度。对照《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中美投资协定》(BIT)等贸易相关条款,建立完善服务贸易领域标准体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等。
创新海关监管制度。按照国际通行的“境内关外”要求,实现海关监管模式的全面创新。一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海关监管模式。在一线监管上,实行仓单预申报管理,以替代现行的进境备案管理制度;在二线监管上,对货物出区实施有效监管,试点建立与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之间多式联运和跨关区转关流程机制;在区内流动上,探索建立入区货物分类监管规则,实现区内货物自由流动、口岸货物与保税货物同步运作、保税延展货物人区运作。二是实行人员自由出入境管理制度。为相关人员出入境提供办理证照、签证(免签证、落地签证、选择性落地签证等)以及通关的最大便利。
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主导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一是淡化政府管制地位。借鉴港澳将企业的生存权交于市场、政府部门回归其服务本质的体制,行政监管重心从准入许可转向产业安全、专业资质认定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二是设立多层次监督机制。包括建立个人、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运作机制,建立对备案申请人定期监督检查的制度,建立以管委会为主导并逐步过渡为私人参与监管制度。三是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为市场竞争主体搭建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的协作。
创新法律制度。营造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法制环境,为接轨国际规则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是制定创新法规。运用特区立法权,制定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仲裁制度、权益保护以及新兴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建立国际化仲裁机构。加强与欧美、港澳等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和仲裁机构的交流,建设国际化法制化的仲裁和知识产权法制制度,提供专业化、高端化、国际化的法律服务。
(作者陈广汉系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首席专家、副院长,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主任;刘洋系中山大学港澳与内地合作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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