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关于接受境内短期驻院研究访问学者的启事
为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粤港澳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及其分支机构研究院(深圳)的影响力,研究院特设境内访问学者岗。为加强境内访问学者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高端智库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高端智库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发展的暂行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中山大学及研究院的相关规定,特制定《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境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为做好境内访问学者的申请接收工作,现将启事公布如下:
一、访问学者的类别
本办法所指的访问学者,特指到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开展驻院短期研究和交流的境内访问学者。研究院在广州、深圳前海两个办公点均接受访问学者。
二、设置访问学者的原则
1.访问学者应能为研究院理论研究与决策研究队伍提供有益补充,为研究院联合开展重大研究任务与工作、或为研究院相对薄弱科研方向提供支撑;
2.视研究院年度工作的具体情况,由党政联席会确定每年度接受访问学者数量。原则上,每年接受访问学者不超过8名,其中深圳前海办公点不超过4名。
3.研究院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采取公开申请或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接受访问学者;
4.访问学者管理参照中山大学短期工作人员的规定执行。研究院与访问学者签订协议,规定其工作任务与提供相应的权益,其人事关系不进入学校。
三、接受境内访问学者的基本条件
研究院接受境内访问学者应是境内高校教师或研究机构研究人员,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境内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研究机构从事科研工作3年以上,能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访问学者在访问期间要遵守接受中山大学教师所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2.身心健康,申请时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3.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博士学位;其研究领域应与粤港澳研究方向紧密相关,有较高的研究能力;
4.申请者如利用学术假期来研究院做访问学者,其学术假期应能覆盖在我校做访问学者的期限,且申请者工作单位允许其利用学术假期来研究院交流合作;
5.申请者能与研究院相关教师合作,共同开展约定的研究任务或工作任务;申请者能完成其提出的研究任务。
四、申请办法
1. 研究院每年接受两次申请,每年6月1日或12月1日之前,申请者填写《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境内访问学者申请表》,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寄至研究院。
2.经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审议,确定接受访问学者名单。
五、访问期限及要求
1.访学期限为1个月至3个月,具体报到时间以《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境内访问学者协议》为准。
2.访问学者到研究院办理报到手续,研究院协助办理学校临时校园卡、借书手续、协助办理酒店入住以及研究院办公室等。
3.访问期间,访问学者需完成至少如下两项工作任务:
(1)与研究院合作教师开展工作,根据约定的研究课题按计划完成预定任务;
(2)在研究院开设学术讲座1次;
(3)提供1篇研究报告,由访问学者撰写的研究报告,对于符合上报要求的研究报告,研究院可作为决策研究成果上报,并按研究院相关规定支付咨询费。若需特别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4.访问结束前,访问学者应提交《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境内访问学者工作总结表》,研究院合作教师应按照计划检查执行情况并签署考核意见。访问学者办理相关离校手续,交结工作资料和办公条件。
六、办公地点
1.研究院本部: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文科楼6-8楼;
2.研究院(深圳):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5073号前海合作区华海金融创新中心(前海国际人才港)B栋10层1001-1单元
联系人:黄勍,电话:020-8411250,Email:hqing@mail.sysu.edu.cn
附件:
附件1: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境内访问学者申请表
附件2: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境内访问学者工作总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