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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网】叶一舟:法学研究的无用之用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近年来,法学研究加速向法律实践靠拢的趋势已十分显著。这一趋势不仅体现在各类以实践事务为导向的智库及研究中心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更体现在法学院的教研内容、人才培养方针及成果评价体系等方面。诚然,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加强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联系本是学科发展的应有之义。然而,在当前的趋势下,一些法学研究尤其是偏重理论方面的研究频繁地面临一个问题——“这种研究有什么用?”提出此类问题的人似乎认为,如果一个研究无法直接解决某个实践中的具体问题,那么便是无用的。久而久之,部分研究者也不禁开始反复地尝试通过展示其研究能如何解决法律实践的具体问题来避免被贴上“无用”的标签。实际上,因为某个研究不能直接解决具体问题就认为该研究是无用的人,与试图通过展示其研究能解决具体问题来表明该研究有用的人,都落入到了同一个思维窠臼之中。从法学科学化的角度来讲,看似无用的理论研究实则具有不可替代的用处。也只有在认识到这些研究的用处时,方能塑造出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健康关系。

  理论研究本身具有实践性

  理论研究作为一种认知活动,其自身就是实践性的。以科学的角度来看,从认知对象的性质及规律,到将认知所得应用到具体问题的解决,同属于一个完整的实践过程。在人类理性的实践中,几乎没有无须认知便可应用的情形。即使是日常最简单的活动,也离不开认知和判断,只不过日用却不自知而已。进行判断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实践性的活动,也具有独特的实践价值。倘若涉及社会行动,因其成因之复杂、结构之交错,便对其进行认知和判断的活动需要以理论研究的方式进行。只不过,有些理论研究的成果能较快地转为应用,有些则需要经历更多的环节和时间。被认为是科学之典范的自然科学,相关的例子比比皆是。科学以推进人类的认知为己任,理论是科学认知的结晶。试问,通过理论研究,加深了人们对某特定对象的认识,弄清了原先不甚清楚的地方,想到了原先未曾想到的内容,是否具有实践上的用处呢?对于法学这门学科而言,其科学化之路也必须以重视理论研究为起点,持续推进我们对法律这一特殊对象的认知。明确法学研究尤其是法学理论研究的认知属性,是理解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之关系的根本前提。

  过于强调法律实践而贬低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容易产生僭妄的心态。强调法学实践的价值、同时又贬低甚至否定法学研究价值的人,在本质上是用独特性否定普遍性。诚然,每一个时代、每一个社会背景下的法律实践都有其独特之处,但因此就认为当下的实践可以完全脱离前人历经百年积累下来的经验和原理,却并不可取。一方面,太阳底下无新事,许多当下发生的事情看似新鲜、独特,其实不过是历史披上了新衣在重演。另一方面,片面地认为当下实践所面临的问题具有独特性,实际上是为后续的选择开出了无条件的正当性证明。在此无条件的正当性证明下,原本不易接受的事情,却也变得不那么难接受了。然而,正如米兰·昆德拉所言,“一切被预先谅解了,一切便因此被犬儒地许可了”。因此,法学研究的重要性便在于从过去的经验中提炼出原理,使人们能更好地理解自身所处的境况并借助理论反思时刻保持警醒。过度强调法学研究的实用性,反而容易让心智坠入现实的虚妄。

  法治文明的建设需要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各司其职

  法治文明的发达不仅意味着有数量可观的实务人士,也意味着有一套成熟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话语体系。当下中国的法治文明建设对于后者的需求已日益显著。以笔者从事的工作来说,香港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不仅需要实务方案,也需要理论方案。因为,“一国两制”是具有高度创新的制度设计,由此决定了许多现有的理论资源不足以完全解答该制度在运行中所遇到的问题或为中央政府的决策提供支持。所以,在“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实施的过程中,学术研究不仅常常在正本清源、回应质疑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肩负着从实践中提炼原理、开拓思路并建构配套话语体系的重任。退一步来说,任何实务界无法真正解决的问题,学术界又是否能真正解决呢?恐怕也很难。从社会分工的角度来看,把全部人都往一个工作方向引导,显然会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法学研究在专注于本职工作的同时,保持对法律实践的适度关注,从实践的经验中探寻理论向前推进的方向,也更有助于学术创新。因此,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各司其职,才最为合理。

  过度强调以实践为中心的法学研究评价标准,实际上导致了许多乱象,既不利于法学学术的健康发展,也对法律实践无益。有一些学者为了引起实务部门的注意而采取“小事化大,无事化有”的策略,夸大或虚构问题,以博得建议的采纳。还有一些学者,用内容大同小异或根本相同的成果在实务部门、学界穿插使用,重复获益。另有一些学者,由于参与实践较深,在进行研究前就已经预设了有利于实践事务中特定一方的立场,并没有从较为理性、客观的学术立场出发研究问题及展开论证,只是在论调和结论上进行迎合。类似的行为不仅未能提供知识增量,也不利于实务部门做出正确的决策,耗费大量资源。长远来看,也可能会扭曲整个学界的评价体系及社会的思想观念。

  学人只有真正对知识负责才能对其他事情负责

  总而言之,法学研究不能对法律实践漠不关心,对现实的变化和诉求充耳不闻,法学研究对法律实践的关注必须以自己的角度切入,恪守学术的基本原则,尊重学术的基本规律。尽管对一些问题的研究难免要保持一定的立场,但只有在恪守学术的基本原则时,相关研究才是真正对实践有价值的。学人是一个很特殊的群体,学人只应对知识负责,亦唯有真正对知识负责的时候才能真正对其他事情负责、对其他事务有用。古往今来,不乏有学人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其他领域取得非凡的成功。一方面是因为他们从未放弃对现实的关注或从未回避时代的追问;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他们始终从学人的本职出发,不断地拓展人类知识的边界,探索更多的可能,推陈出新。在庸俗的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日益盛行的今天,认识到上述这一点,对于学人特别是年轻学人而言,尤为重要。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

原文链接:http://sky.cssn.cn/xspj/xspj/201804/t20180423_42091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