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日报】王禹:推进香港《基本法》全面准确有效实施
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香港《基本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创作性杰作。它全面体现了“一国两制”这个史无前例的伟大构想:在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在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在坚持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和最高法的前提下,赋予香港《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性法律的独特法律地位。
“一国两制”是贯穿于整个香港《基本法》里面的总精神、总原则。香港回归以来的巨大成就充分表明,香港《基本法》是符合国家和香港实际情况、贯彻“一国两制”构想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一部好法律。总结香港《基本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实施以来的历史进程,增强“一国两制”制度意识、坚定“一国两制”制度自信、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是全面准确有效实施香港《基本法》的三条基本经验。在继续推进“一国两制”实践和香港《基本法》全面准确有效实施的历史过程中,应当紧紧依靠和抓住这三条基本历史经验。
一、增强“一国两制”制度意识是推进香港《基本法》全面准确有效实施的重要政治前提
“一国两制”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创新和完整概念。香港《基本法》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我国整个国家管理制度下的法律地位,规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和多个领域,将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与局部地区实行资本主义、中央享有全面管治权和特区行使高度自治权等关系的对立和矛盾予以科学解决和巧妙处理。
增强“一国两制”制度意识是继续推进香港《基本法》全面准确有效实施的重要政治前提。香港《基本法》是我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承诺维持香港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在香港《基本法》的贯彻实施中,制度问题和制度意识起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作用。“一国两制”是一项长期实行的基本国策,而非“一时感情冲动”或“玩弄手法”的权宜之计。只有增强“一国两制”制度意识,才能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严格按照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办事,进一步推进全面准确有效实施香港《基本法》。
增强“一国两制”制度意识,既包括增强“一国”意识,也包括增强“两制”意识。“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两制”是对“一国”的丰富和发展,“两制”服务于“一国”并投身于“一国”的民族复兴大业。
在继续推进香港《基本法》全面准确有效实施的历史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加强宪法《基本法》意识和国家认同,切实加强香港全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国情教育、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教育,必须尊重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事实和客观实际,进一步发扬香港的法治传统和法治意识,增强以法治意识解决香港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建设具有香港特色的资本主义制度,发挥香港资本主义制度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独特作用和优势。
二、坚定“一国两制”制度自信是推进香港《基本法》全面准确有效实施的重要思想基础
“一国两制”是实行国家和平统一的重要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香港《基本法》从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国智慧出发,为一个国家内两种制度的相互借鉴和协同发展提供了条件,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前提下,保持长期繁荣稳定,建设和发展好香港提供了最佳制度方式和最大制度空间。
坚定“一国两制”制度自信是继续推进香港《基本法》全面准确有效实施的重要思想基础。香港《基本法》不是从西方照抄过来的,而是从中国国情和香港实际出发制定的。作为新生事物,香港《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难免遇到方方面面的问题,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逐步显现和暴露。在反对派的蛊惑煽动和外部势力的插手干预下,香港出现了反对二十三条立法、反国民教育、非法“佔中”、旺角暴乱,“港独”思潮和宣誓闹剧、以及以反对逃犯条例修订为借口和起点的旷日持久、至今尚未完全平息的社会政治动荡和街头暴乱活动。只有坚定“一国两制”制度自信,才能坚持香港《基本法》实施不走样不变形,不为一时之曲折而动摇,不为外部之干扰而迷惘。
坚定“一国两制”制度自信,既包括坚定对“一国”的自信,也包括坚定对“两制”的自信。对“一国”的自信来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正确性和生命力,来自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所焕发出来的强大力量和勃勃生机。对“两制”的自信来自于一个国家内两种制度和平共处、以社会主义为主资本主义为辅共同发展所产生的制度叠加效应和制度叠加优势。香港回归以来,国家为香港应对亚洲金融危机、“非典”疫情及最近的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各种风险和挑战、加强与内地交流合作、拓展对外交往空间、巩固和提升竞争优势提供了强而有力的支持。对香港来说,祖国是永远的坚强后盾。
在继续推进香港《基本法》全面准确有效实施的历史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将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香港自身竞争力有机结合起来,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各项事业建设跃上新台阶,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中与祖国内地同发展、共繁荣。
三、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是推进香港《基本法》全面准确有效实施的重要发展方向
“一国两制”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显著优势,有自身特有的运行规律。香港《基本法》植根于中国宪法体制,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上创设了全新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和行政长官制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在保留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和普通法传统下规定了香港居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为香港政治、经济、教育、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提供了日常立法依据和具体法律保障。
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是继续推进香港《基本法》全面准确有效实施的重要发展方向。香港《基本法》本身就有对进一步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要求,如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等。香港《基本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如授权问题、政制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政治宣誓等,也要求进一步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香港回归后与内地愈来愈紧密的交流,尤其是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和发展,更为“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完善提出了新的可能性和时代要求。
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既包括完善“一国”层面上的制度机制,也包括完善“两制”层面上的制度机制。“一国”层面上集中体现在进一步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的制度机制。 “两制”层面上集中体现在进一步发挥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机制。“一国”层面的制度机制和“两制”层面的制度机制是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体系。
在继续推进香港《基本法》全面准确有效实施的历史过程中,尤其需要进一步在中国宪法体制下完善中央人民政府对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选拔、任命、监督和罢免等相关制度和程序、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制度机制,推进中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各项权力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尤其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一步完善行政长官对中央述职及报告重大事项、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发出的指令的制度机制,落实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政治体制和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落实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建设以宪法和《基本法》为共同基础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完善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同内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制度机制等。
王禹
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中山大学港澳基本法中心主任
王禹 来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