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王禹:中央有權完善香港的選舉制度
一、應當在「一國兩制」具體框架下討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和選舉制度
選舉制度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何種選舉制度取決於何種政治體制。一個真正體現民意的民主選舉,必須遵循普遍、平等、無記名等選舉原則,但在實踐中,這些原則的實現往往受制於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從而形成具有自身特點、與當地實際情況相適應的選舉制度和選舉法。
因此,不能從抽象的民主和三權分立理論盲目出發討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和選舉制度,而應當在「一國兩制」具體框架下討論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和選舉制度。
二、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地方性在根本上決定着香港選舉制度的特點
特區高度自治來自中央授權
在單一制國家,地方是中央的派出機構,在本質上,地方政治是對中央意志的執行。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從性質上看,香港特區政治體制首先是一種地方性政治體制。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是有限的,並非本身所固有,而是來自中央的授權。中央對香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有監督的權力和責任。
選舉是民主政治的基礎和標誌。作為當代國家主權政治中的一環,選舉是保證國家機構管治合法性和正當性的重要基礎。在單一制國家,地方權力的合法性主要來自中央授權,地方選舉的功能主要是在整個國家管理體制下,服從並維護整個國家管理體制,通過民主程序,選出合適的人選擔任地方政權的行政首長和民意代表,實現國家治理意圖。
香港選舉制度主要包括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是「一國兩制」下「港人治港」的重要表現形式。鄧小平在1984年6月就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香港選舉制度首先要保證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的實現。
三、中央有權完善香港的選舉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授權形成的。香港選舉制度作為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一部分,同樣是中央授權形成的。從單一制國家中央和地方授權關係的基本邏輯來看,中央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完善香港選舉制度。
完善相關制度終結香港亂象
第一,香港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香港政治體制的重要內容。香港基本法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68條規定立法會由選舉產生。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和修改程序,並授權香港建立本地選舉制度。這些內容是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加以明確下來的。制定和修改基本法的權力屬於全國人大,修改包括兩個產生辦法的權力理所當然屬於中央。
第二,從根本上來說,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香港特別行政區無權自行改變或決定其政治體制。香港特區政治體制包括選舉制度的決定權在中央。全國人大有權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對其選舉制度作出修改完善。
第三,香港回歸以來有關政制發展的實踐表明,堅持中央對香港政治體制和民主建設的主導權和決定權有利於「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愛國者治港」是「港人治港」的精髓。長期以來,香港一些不符合「愛國者」標準的人參加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和當選立法會議員,致使香港不斷出現選舉亂象、立法會運作亂象,中央有必要出手,進一步從選舉制度上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確保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得到有效維護,實現香港長治久安,「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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