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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報-專欄】葉一舟:大灣區多元化的法制優勢

稿件来源:時間:2019-03-11 03:17:59來源:大公報 发布人:adsyxy

        剛剛發布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至少在三處地方提到大灣區法制方面的內容,其中有兩處內容尤其值得我們注意及學習領會。

  第一處是在《規劃綱要》的開頭部分論述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機遇與挑戰時,提到「粵港澳社會制度,法律制度不同,分屬不同關稅區」;第二處則是在闡明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基本原則時,強調要「把堅持『一國』原則與尊重『兩制』差異有機結合起來……把維護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尊崇法治,嚴格按照憲法與基本法辦事」;第三處則是強調要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過程中需要加強三地間的法律合作。

  不應誇大協同發展阻力

  在筆者看來,上述三處內容構成粵港澳大灣區在法制層面的精神引領。許多學者在論述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所面臨的困難時,通常都會指出,在「一國兩制」下,粵港澳社會制度不同,法律制度不同,分屬於不同關稅區,因而形成了各種阻礙市場互聯互通的制度壁壘。然而,在「一國兩制」於港澳實施的多年裏,嚴格按照憲法與基本法辦事已經成為中央與港澳間的基本共識、基本原則。尊崇法治、依法辦事不僅成為港澳的核心價值觀之一,也是港澳與內地展開高層次合作發展的「最大公約數」。

  誠然,地區間法律制度的不同會為區域協同發展帶來阻力。但這種困難不應被誇大。根據世界範圍內的經驗,即便是在「一國一制」的條件下,區域協同發展也需要解決一系列制度銜接的問題,在立法和執法上進行各種協同機制的建設。這一點不僅在聯邦制國家有所體現,在單一制國家內亦是如此。因此,不應當片面地認為粵港澳大灣區內所包含的不同法律制度、法律傳統就是一個弊端。相反,正是由於粵港澳大灣區內的法制差異,使得大灣區具有多元化的法治環境,構成大灣區的獨特優勢。

  從世界法制史的角度來看,法制多元化是法治發展的有利條件。不同法律制度、法律傳統間的相互借鑒和相互學習對於提升法治水準而言具有很大的推動作用。與國內外絕大部分地區相比,粵港澳大灣區擁有更好的條件享受法制多元化的犒賞。

  法制多元有利法治發展

  首先,粵港澳三地語言相通、文化相通、民心相通,能大大減少法律交流的溝通成本,可使得大灣區法制的協同建設效率得到極大提升。

  其次,自香港、澳門回歸以來,粵港澳三地間已經就法律協調的問題做了許多工作,積累了不少寶貴經驗,可以很快地轉化為行之有效的制度性方案。

  最後,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有中央政府強有力的支持,在有需要的時候能為大灣區的法制建設提供重要的指導與支持。

  粵港澳大灣區在建設的過程中應當充分利用法制多元化的優勢,解放思想、大膽探索,加強體制機制創新,推動「一國兩制」與我國法治文明進一步向前發展。

  為此,筆者建議下列工作可盡快開展:第一,粵港澳三地立法機構間建立長效溝通機制,加強聯繫,合作探索三地協同立法的制度設計與落實方案。第二,粵港澳三地立法機構應充分樹立「大灣區共同體」的主體意識,並以大灣區視角為出發,對一些相關法律做出修改或制定新法。第三,廣東省應鼓勵、支持省內的九個大灣區城市進行制度創新,善用地方立法權,對標港澳,實現三地規則與標準的銜接。

  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副研究員

原文链接:http://www.takungpao.com.hk/opinion/233119/2019/0311/259179.html